System products

系统产品

ZSWX9 矿用分布式光纤测声测温装置(系统文字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ZSWX9 矿用分布式光纤测声测温装置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 ZSWX9 矿用分布式光纤测声测温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9 -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表(适用于对生产过程稳定性检验)

GB/T 3836.1-2021

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3836.2-2021

爆炸性环境 第 2 部分: 由隔爆外壳“d ”保护的设备

GB/T 9969 -2017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AQ 1043 -2007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T 210 -1990

煤矿通信、监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 基本试验方法

3 型号说明、装置组成

3.1 型号及含义

3.2 装置组成

装置由 1 台 ZSWX9-Z 矿用隔爆型分布式光纤测声测温主机、1 条 MGTSV(2~144)B 煤矿用阻燃通信

光缆和 8 条 MGTSV(2~96)Ala 煤矿用阻燃通信光缆组成。

3.2. 1 装置组成见附录 A。

3.2.2 装置组成设备见申请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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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1. 1. 1 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审批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2. 1.2 装置与其关联设备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联检合格。与装置配套的关联设备应具

有效期内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4.2 环境要求

4.2. 1 装置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1. a)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2. b) 环境温度:0℃~+40℃;
  3. c)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 95% (+25℃);
  4. d) 无显著振动和冲击的地方;
  5. e) 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但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的场合;

4.2.2 装置能承受的最恶劣的贮运条件为:

  1. a) 高温:+60℃;
  2. b) 低温:-40℃;
  3. c) 平均相对湿度:95%(+25℃) ;
  4. d) 装置中组成设备须符合各自产品标准中有关振动的要求;
  5. e) 装置中组成设备须符合各自产品标准中有关冲击的要求。

4.3 电气性能

4.3. 1 基本功能

4.3. 1. 1 装置具有采集温度、声音,并通过主机的以太网电口将数据传输至上位机进行处理的功能;

4.3.1.2 装置具有显示主机电源状态的功能。

4.3.2 主要技术指标

4.3.2. 1 传输性能

1)ZSWX9-Z 矿用隔爆型分布式光纤测声测温主机与 MGTSV(2~144)B 煤矿用阻燃通信光缆之间:

a)路数:1 路;

b)接口类型:FC/APC 接口;

c)传输方式:单模光信号(波长:1550nm);

d)采样速率:10KHz;

e)采样声音频率范围:(20~5000)Hz。

2)ZSWX9-Z 矿用隔爆型分布式光纤测声测温主机与 MGTSV(2~96)Ala 煤矿用阻燃通信光缆之间:

a)路数:8 路;

b)接口类型:FC/APC 接口;

c)传输方式:多模光信号(波长:1490nm/1550nm/1650nm);

d)采样速率:10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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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采样温度范围:(-40~ 100)℃

3) ZSWX9-Z 矿用隔爆型分布式光纤测声测温主机与外部以太网电信号传输:

a)路数:2 路;

b)传输方式: TCP/IP 协议;

c)传输速率:10/100/1000Mbps 自适应。

4.3.2.2 传输距离

1) ZSWX9-Z 矿用隔爆型分布式光纤测声测温主机与 MGTSV(2~96)Ala 煤矿用阻燃通信光缆最大

传输距离:10km。

2) ZSWX9-Z 矿用隔爆型分布式光纤测声测温主机与 MGTSV(2~144)B 煤矿用阻燃通信光缆最大

传输距离:10km。

3)ZSWX9-Z 矿用隔爆型分布式光纤测声测温主机与外部以太网电信号的传输最大传输距离:10m。

4.4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装置的输入电压在 AC127V(75%~110%)V 范围内变化时,本装置能够正常工作,且电气性能应

符合 4.3 的有关规定。

4.5 工作稳定性

装置在正常工作状态下,通电时间不少于 2d ,其电气性能应符合 4.3 的有关规定。

4.6 成套性

根据用户的需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在 ZSWX9-Z 矿用隔爆型分布式光

纤测声测温主机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所列的设备中选配组合。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1. 1.1 环境条件

除环境试验或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

  1. a) 温度:(15~35)℃;
  2. b) 相对湿度:(45~75)%;
  3. c) 大气压力:(86~106)kPa。
  4. 1.2 测试仪器设备一般要求
  5. a) 测试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及测量范围应保证所测性能的要求,其自身准确度应不大于被测参数

1/3 倍的允许误差;

  1. b) 测试仪器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所测试性能的特性;
  2. c) 测试仪器和设备应按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合格;
  3. d) 测试仪器和设备的配置应不影响测量结果。
  4. 1.3 试验仪器和设备
  5. a) 万用表;
  6. b) 光功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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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 示波器;

d)卷尺

5.2 试验线路

装置试验连接图见图 1。

图 1 试验接线图

5.3 电气性能试验

5.3.4. 1 温度监测功能试验

①温度监测:将装置中的任意一根多模光缆拿取一米,放置于同恒温水浴锅中,将恒温水浴锅的温度调

至不同的温度,上位机应能正常显示对应光缆对应位置的温度值;

②声音监测:敲击装置中的单模光缆任意位置,上位机可播放对应位置声音;

③故障分析功能:上位机应有温度曲线显示及超温报警功能,任意多模光缆检测到温度超过设置的报警

预计即可报警,将音频扫频信号发生器连接发声装置,放置于装置中的单模光缆任意位置附近,上位机

可显示单模光缆对应位置频率,根据频谱分析及模式匹配判断得出单模光缆任意位置附近的音频特征及

事件类型;

5.4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试验

按 MT/T 210-1990 第 10 章的规定进行,调节电源回路供电电压分别为 AC95V 和 AC140V ,按 5.3

的步骤进行试验,若各项功能均正常,则表明本装置在允许的电压波动范围下可正常工作。

5.5 工作稳定性试验

装置连续工作不少于 2d,每天测试一次电气性能,间隔时间不得大于 24h,其电气性能应符合4.3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两种。

6.2 出厂检验

6.2. 1 每台产品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发放产品合格证。

6.2.2 出厂检验一般由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用户可提出参加。

6.2.3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4

6.3 型式检验

6.3. 1 产品在下列情况必须做型式检验:

  1.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定型时;
  2.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装置性能时;
  3. c) 正常生产时每 5 年 1 次;
  4. d) 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5. e) 国家有关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3.2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3 规定。

6.3.3 样品采用 GB/T 10111-2008 规定的方法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3.4 批量不大于 50 台时,样品数量 1 台。对 A 类项目,有 1 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 B

类项目,有 1 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重新检验,若仍有 1 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 C 类项目,

有 3 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3.5 批量大于 50 台时,按照 GB/T 2829-2002 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选用一次抽样方案,判别水平Ⅲ ,

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 等于 40 。样品数量n=12 ,合格判定数Ac=2 ,不合格判定数Re=3 。对 A 类项目,

有 1 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 B、C 类项目,对照检验项目的要求检验,累计不合格产品数,

按抽样方案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若不合格应按 GB/T 2829-2002 中第 5. 12 条的规定处理。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1. 1. 1 装置中的产品应按各自的标准规定设置铭牌及标志,并符合 GB/T 3836.1-2021、GB/T 3836.2-2021

规定,其中,“MA”标志应符合 AQ 1043-2007 的要求。

  1. 1.2 包装箱上标有以下内容:
  2. a) 产品名称
  3. b) 制造厂名称与地址
  4. c) 放置方向
  5. d) 防潮标志
  6. e) 收货单位
  7. f) 发货单位
  8. g) 数量
  9. h) 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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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包装

7.2.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8 的要求。

7.2.2 产品用木箱包装,箱内用泡沫塑料保护。

7.2.3 随机文件

  1. a) 产品说明书一份(按 GB/T 9969-2017 的要求编制);
  2. b) 产品合格证一份;
  3. c) 客户要求的其它技术文件。

7.3 运输

包装后的装置在避免雨雪直接淋袭,避免跌落,碰撞的条件下,可适用于水运、陆运及空运等各种

运输方式。

7.4 贮存

包装后的装置应能在温度为-10℃~+40℃ , 相对湿度不大于 90% ,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储存 12

个月。

8 质量保证

在用户遵守保管及使用规则的条件下,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因质量不良或包装不善而发生损坏或不

能工作的产品,制造厂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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